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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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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六条 征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第七条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第八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第九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第十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信用网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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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用网的介绍

为打造”诚信湖南”,2005年6月,省政府颁布了《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全面启动覆盖全省所有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2005年12月28日,该系统正式开通,并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湖南信用网是全省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湖南省企业信息管理局负责建设和管理。